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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609b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一、架設網站,將網路電視的內容搜整後內嵌於該網站供人觀賞使用,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該網路電視節目及其內含之著作,除有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另所提華視與Hinet等業者提供網路…

令函要旨

一、架設網站,將網路電視的內容搜整後內嵌於該網站供人觀賞使用,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該網路電視節目及其內含之著作,除有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另所提華視與Hinet等業者提供網路電視服務,其本身即為公開傳輸之行為人,但並不一定是網路電視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併予說明。二、又著作權係私權,是否屬「合理使用」?利用行為有無涉及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均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26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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