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605b
要旨
一、所詢是否可以將前次(97年5月26日)來函所附「神氣卡」做公開販賣的動作一節,係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規定,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及「散布權」。查上述神氣卡所擷取之圖片,有部分是交通標誌、通用之符號或標語,並不受本法之保護,…
令函要旨
一、所詢是否可以將前次(97年5月26日)來函所附「神氣卡」做公開販賣的動作一節,係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規定,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及「散布權」。查上述神氣卡所擷取之圖片,有部分是交通標誌、通用之符號或標語,並不受本法之保護,惟是否會涉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規,建議洽詢主管機關交通部。至於其他圖案若是擷取他人之著作,非您的創作,就要獲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才可製作並販售,否則就會侵犯該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及散布權。二、又著作權係私權,是否屬於「著作」?利用行為有無涉及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均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及第28條之1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