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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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公開演出權係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公開演出權係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加以公開演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必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須負擔法律責任。而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就利用人公開演出之行為,係利用人請求支付使用報酬之民事請求權。
二、有關您所詢問題二:「什麼是擴大機?什麼是其他器具?」一節,經查本法第3條第1項第9款關於「公開演出」之定義,於後段規定「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其中所稱「擴音器或其他器材」通常即指於一般家用接收之收音機或電視等器材以外所附加擴大其播送效果之器材,即日常觀念中之擴大機,或具有類似效果的器材設施。又所謂「一般家用的接收設備」,係以該設備之效果是否與一般人所認家用設備所能達到之效果相當作為判斷的標準。因此,如您於服飾店中以一般家用接收設備,例如手提收音機、床頭音響等等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僅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並不涉及著作之公開演出,即無付費之問題。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其並非如國家徵收稅捐係由公權力執行,而得主張前揭公開演出權進而洽商收取使用報酬者,以利用到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如經其委任代理之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為限。本局為全面協助業者建立正確之著作權觀念,每年均有舉辦相關之宣導說明會,詳如本局網站。另有關針對營業場所播放電視或音樂相關著作權問題,本局亦有發布新聞稿對外說明,請參考。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第26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