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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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的著作係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同時所保護者僅及於表達,不保護著作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發現,合先敘明。二、所詢技術性文章之發表,所描述的操作方式係固定,文章並…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的著作係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同時所保護者僅及於表達,不保護著作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發現,合先敘明。二、所詢技術性文章之發表,所描述的操作方式係固定,文章並不完全相同,是否有違反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依上述說明可知,如果您對於他人所撰述的操作方法(不受本法保護)以不同文字加以表達者,只要您的文章具有「原創性」(指著作人自己的創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就屬於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自著作完成時起即受本法保護。然而您的說明如果僅侷限於與操作方法相關的步驟、過程或順序等,並無內心思想、情感之表現時,則因欠缺「原創性」與本法所述著作之定義未合,無法受本法之保護。因此,著作是否具有「原創性」,須個案認定之。三、至於根據他人文章加以「改寫」乙節,不知您所指的「改寫」是指針對同一個概念加以闡述的情形(請參考二、說明),還是指將他人文章加以調整或增、刪內容的情形?如屬後者,而您對文章調整具有原創性的話,則會成立新的衍生著作,得另享有著作權。然而因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改寫必須事先徵得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就會侵害原著作人的改作權。至於您對原著作如果僅是做小部分修正,但尚未達到加入新創意的「改作」的程度,則可能會有「重製」他人著作的問題;如將該篇小部分修正文章再張貼於論壇,並可能有「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的問題,如無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需事先徵得權利人之同意,否則即屬侵權。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及第11款、第5條、第6條、第10條、第10條之1、第22條、第28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