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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527

會議日期 97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一、有關您所述將中文撰寫之學術報告翻譯成英文乙節,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改作」,係著作人專有之權利,因此,任何人欲翻譯(改作)他人之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之外,應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所述將中文撰寫之學術報告翻譯成英文乙節,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改作」,係著作人專有之權利,因此,任何人欲翻譯(改作)他人之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之外,應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會構成侵害他人改作權之虞,先予說明。二、來文所詢您欲將發表於國內期刊之中文研究報告翻譯(改作)成英文發表於國際期刊,由於該中文研究報告已讓與著作財產權予他人所有,則您若欲將該報告翻譯(改作)成英文發表於國際期刊時,仍須先取得該報告之著作財產權人(中文期刊)同意,否則,恐會有侵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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