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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521

會議日期 97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這項權利稱為「散布權」。不過,因「散布權」並非僅適用於盜版品,亦適用於經過合法授權製作之正版品,因而為避免影響著作之流通利用,於本法第59條之1設有例外規定…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這項權利稱為「散布權」。不過,因「散布權」並非僅適用於盜版品,亦適用於經過合法授權製作之正版品,因而為避免影響著作之流通利用,於本法第59條之1設有例外規定,只要在國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所有權的人,就可以自由處分,不致有侵害「散布權」的問題。至於非屬該條情形,亦即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著作權人之專屬「輸入權」,或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合先說明。二、所詢於網路出售從香港購得的韓劇光碟一事,您所出售者如屬盜版光碟或是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輸入之光碟(被認為非屬「合法」的重製物),將有侵害散布權的問題,需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然而,您如果是「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於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1份重製物時(請參考本法第87條之1第3款規定),為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例外情形,該輸入為合法行為,該1份重製物為合法重製物,因而於網路販售該合法重製物,不致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請注意,此種情形均以〝1份〞為限)。三、又著作權之刑事處罰限於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來函所述您於網路上出售從香港購得之韓劇光碟而涉及違法一節,除請參考上述說明外,並涉及是否有犯罪之故意、該韓劇光碟是否為盜版物等事實之認定,均須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為具體之個案判斷,建議您可以提出網路購買或著作物商品資料(如價格、外觀、包裝)以及您不知悉或該等商品非盜版品等情,以供司法機關判斷是否為盜版品之相關輔證。至於您所詢可否申請法律扶助、是否能夠請求派遣律師協助等節,因非屬本局業務管轄,未便表示意見,或可洽詢所在縣、市政府相關法律扶助單位意見處理。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8條、第87條、第87條之1、第88條、第91條之1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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