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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700037870號

會議日期 97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有關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97年4月23日信法二字第0970000043號函。二、所詢貴公司提供MOD服務,如係屬內容營運商上載內容至該平台供用戶點選收看,非由貴公司自行提供內容,亦非貴公司…

令函要旨

有關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97年4月23日信法二字第0970000043號函。二、所詢貴公司提供MOD服務,如係屬內容營運商上載內容至該平台供用戶點選收看,非由貴公司自行提供內容,亦非貴公司與內容營運商共同提供內容由雙方內部拆帳,則依本局96年12月20日智著字第09600108020號函之說明,內容營運商即實際服務內容提供者固為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人,應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惟內容營運商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時,且平台業者對該侵權行為,如有侵害或幫助之故意,仍可能依其個案情形而有刑法上共犯或幫助犯等刑事責任,或依民法與實際侵權行為人連帶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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