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509a
要旨
一、有關網頁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區分「網頁建立」、「網頁內容」討論如下:(一)網頁建立:經查網頁實際是一個文件,經由網址(URL)來識別與存取,並通過瀏覽器解釋網頁內容並據以呈現出網頁畫面,通常是以HTML格式撰寫。1、可能是電腦程式著作:網…
令函要旨
一、有關網頁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區分「網頁建立」、「網頁內容」討論如下:(一)網頁建立:經查網頁實際是一個文件,經由網址(URL)來識別與存取,並通過瀏覽器解釋網頁內容並據以呈現出網頁畫面,通常是以HTML格式撰寫。1、可能是電腦程式著作:網頁文件如果具備「原創性」(著作人自己的創作)及「創作性」(具備一定「創作高度」),且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者,得成為電腦程式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因此,不論以何種電腦程式語言寫成,亦不論其是以原始碼(sourcecode)還是目的碼(objectcode)呈現,也不論它儲存在何種媒介物上,只要它是「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就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2、然而,要注意的是,「程式描述」(如電腦程式尚未寫成原始碼之前設計階段所製作的流程圖、程式架構和程式內容的說明)或「支援電腦程式的輔助文件」(如電腦程式使用手冊和其他說明文件)等,不會歸類為電腦程式著作,而可能會以語文著作、圖形著作保護之。3、此外,用來撰寫電腦程式所用的程式語言(像COBOL、BASIC、FORTRAN、C++、JAVA)、程式語言用法上的規則和程式演算法(programalgorithm)等,由於都不是「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所以並非電腦程式著作,併予敘明。(二)網頁內容:網頁通常在瀏覽器上會以文字資料(語文著作)、圖像檔案(美術、圖形或攝影著作)及超連結(不涉及著作權問題)等元素呈現。至於電腦螢幕上顯示出的系列影像(也就是連續的電腦螢幕畫面)則會被歸類為視聽著作。二、依來函所稱您為某公司製作之網頁,如符合上述說明者,依本法第10條規定,您在著作完成時即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某公司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未經您的同意,不得擅自改作或為其他著作權法所定之利用。但是您在製作該網頁時如為某公司聘僱之員工,得由僱傭雙方約定著作權之歸屬;雙方未約定時,原則上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則歸雇主享有;此時對於該網頁之修改除非損及您的名譽外(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否則某公司之修改(改作行為)應屬合法。三、至於某公司取消您的網站超連結及管理權限等節,尚與著作權法無涉,本局歉難提供意見。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發生爭議時,需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予以審認之。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5條至第17條、第28條、第44條至第65條及「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