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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505b

會議日期 97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一、所詢教會針對各種聚會活動,自行影印有著作權之「詩歌本」內詩歌,供聚會者吟唱,已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除有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獲得該等「詩歌」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至於有無合理使用情形,則應依著…

令函要旨

一、所詢教會針對各種聚會活動,自行影印有著作權之「詩歌本」內詩歌,供聚會者吟唱,已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除有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獲得該等「詩歌」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至於有無合理使用情形,則應依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的規定來審酌利用目的、著作的性質、所利用的質量及佔整個著作的比例,以及利用結果對被利用著作市場價值的影響等綜合判斷,遇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二、有關教會將「詩歌」影本提供聚會者吟唱,聚會完畢後「詩歌」影本歸還教會1節,如該等影本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及不符合合理使用情形之重製物,則此種「出借」的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另教會允許聚會者於聚會完畢後將「詩歌」影本攜回,如屬「出借」(聚會者日後歸還教會)之情形,請參考前述說明;如屬「移轉所有權」之情形,復涉及「散布」盜版著作之行為,亦應獲得該等「詩歌」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12款、第5條、第22條、第28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及第87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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