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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502

會議日期 97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一、有關貴院委外資訊公司製作通報系統之著作財產權歸屬疑義,如該通報系統委外製作部分屬於程式,則該通報系統應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條規定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係指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先予說明。二、由於…

令函要旨

一、有關貴院委外資訊公司製作通報系統之著作財產權歸屬疑義,如該通報系統委外製作部分屬於程式,則該通報系統應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條規定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係指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先予說明。二、由於該電腦程式著作實際上係由該公司之員工所完成,故須依本法第11條之規定,視委外資訊公司(雇用人)與其員工(受雇人)之約定而定,在雇用人與受雇人未有約定之情況下,受雇人雖為該系統之著作人,然該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為該公司所有。惟該電腦程式係由貴院外包採購完成,貴院有無取得該程式之著作財產權或貴院有無被授權利用,需視貴院與該公司之合約來決定。三、至詢問該公司如接受其他醫院外包,可否原封不動將系統(電腦程式著作)移植至該家醫院部分,依前述說明二可知,應視該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誰享有而定,倘貴院係該程式之著作財產權人,貴院自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決定該電腦程式著作是否授權予他人利用,又倘未經貴院同意或授權,由其他醫院移植使用該程式,即可能產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四、上述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本案有關著作人之認定及著作財產權的歸屬等,如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適用法律,才能為最終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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