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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501

會議日期 97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一、教師摘要某課本內容為powerpoint屬於重製行為,刊登在網路上供學生下載屬於公開傳輸行為,而「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除符合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

令函要旨

一、教師摘要某課本內容為powerpoint屬於重製行為,刊登在網路上供學生下載屬於公開傳輸行為,而「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除符合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就摘要某課本之內容為powerpoint之行為,依本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老師,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得主張合理使用,因此,老師為上課需要而重製他人著作,如符合上述規定,自可主張合理使用。惟將其置於網路供學生下載之「公開傳輸」行為,並不在本條合理使用之範圍。鑑於網際網路無遠弗屆,該等「公開傳輸」行為對著作權人之權益影響甚大,可主張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建議事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為宜。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1、第46條及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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