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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424

會議日期 97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一、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又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

令函要旨

一、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又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謂「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易言之,一定利用者本身要有創作,且所利用之著作係供自己著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校刊文章的插圖,如係校刊某篇著作內,其引用符合上述規定,得引用之,惟應註明其出處;但如僅係供編輯時利用,以修飾版面,則無本法第52條之適用。三、是所詢從維基百科網站抓取圖片作為校刊文章的配圖,如該圖片係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且超出上述合理使用範圍時,即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並不會因其註明出處而免責。四、又維基百科網站,其內容如有授權他人利用,自得於其授權之範圍內加以利用,毋庸再考慮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有關維基百科網站之授權訊息,可至該網站參考其說明,併予敘明。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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