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700036230號
要旨
有關 台端為百家姓中擇百字為韻基申請存查1案,歉難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內政部97年4月17日台內總字第0970067207號移文單函轉台端97年4月13日台中民權路郵局存證信函第1195號辦理。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採「…
令函要旨
有關 台端為百家姓中擇百字為韻基申請存查1案,歉難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內政部97年4月17日台內總字第0970067207號移文單函轉台端97年4月13日台中民權路郵局存證信函第1195號辦理。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需辦理任何申請或其他登記手續。另外,凡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即屬本法所保護的「著作」。因此來函所述「百家姓中擇百字為韻基..建構萬組辭有序碼(Coding)可輔助記憶及學習..」等內容,如具備前述要件,即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受本法保護。三、惟著作權人與其他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於權利之存在必須自負舉證責任,所以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相關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另外您也可以善用著作權法第13條之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已發行之重製物上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享受「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的法律利益。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13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