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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422a

會議日期 97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一、有關著作之合理使用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就具體之利用情形定有列舉之規定,另於第65條則另定概括規定。又具體個案是否為合理使用之判斷,仍須審酌第65條第2項所列4項基準,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

令函要旨

一、有關著作之合理使用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就具體之利用情形定有列舉之規定,另於第65條則另定概括規定。又具體個案是否為合理使用之判斷,仍須審酌第65條第2項所列4項基準,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又利用人基於商業目的所為之利用,其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相對較非營利教育目的為小。惟著作人之作品固然係以銷售目的而作,亦不可謂其絕對無合理使用空間,反之,亦非只要主張係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非營利目的之必要,即當然符合合理使用之規範,仍須視其具體個案使用情形,由權責機關予以認定。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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