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422c
要旨
一、有關上級機關所製作的圖書、DVD可否授權「管理處」出版及發行1節,如該上級機關與「管理處」隸屬同一行政主體之法人(如同屬中央政府或同一地方自治團體)者,上級機關與管理處均屬為該行政主體行使特定權限、管理特定財產之行政機關。故如上級機關取…
令函要旨
一、有關上級機關所製作的圖書、DVD可否授權「管理處」出版及發行1節,如該上級機關與「管理處」隸屬同一行政主體之法人(如同屬中央政府或同一地方自治團體)者,上級機關與管理處均屬為該行政主體行使特定權限、管理特定財產之行政機關。故如上級機關取得其所製作的圖書、DVD之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應歸屬其所屬之法人(中華民國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而非該上級機關,僅係由上級機關為著作財產權之管理,上級機關與「管理處」間並無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或授權問題,實務上,管理處基於對上級機關的尊重或財產管理上之行政權限劃分,洽請管理之上級機關予以同意出版及發行,惟此種情形並非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讓與或授權。如所稱上級機關與「管理處」間,非隸屬同一行政主體之法人者,該「管理處」於出版及發行(重製、散布、公開傳輸)前,自須依著作權法第37條之規定,取得該上級機關之授權。二、至於將原監製單位也改為被授權機關1節,如係指圖書、DVD等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之變更,依前述說明,實屬上級機關與管理處間財產管理上之行政權限劃分問題,與著作權法無涉,本局歉難表示意見,尚請諒察,請另參考相關國有財產法規之規定。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等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