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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421

會議日期 97 年 04 月 21 日

要旨

一、有關個人購買VCD或VCD後,為免原片損害而自行重製使用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1節,如果您使用圖書館或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進行重製,又重製之結果,僅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且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未造成影響,似有主張著作權法(下稱本…

令函要旨

一、有關個人購買VCD或VCD後,為免原片損害而自行重製使用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1節,如果您使用圖書館或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進行重製,又重製之結果,僅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且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未造成影響,似有主張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1條「家庭錄製」(hometaping)合理使用之空間。但如果您重製的目的涉及其他之利用行為,例如重製多片轉贈親友等,則屬違法重製之行為而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二、有關圖書館得否將館藏VCD或DVD予以重製並出借予民眾1節,依本法第48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或其他文教機構,如果因為保存資料之必要者,可以就其收藏之著作予以重製,但僅限於保存之目的,因此圖書館如將重製的光碟提供外借或供公眾使用,即已超出保存之目的,並不符合前述規定,仍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方得利用,否則將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至於一般影視出租店係以出租他人著作為業,非屬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不適用上述第48條及第51條合理使用之規定。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48條及第51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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