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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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徵文比賽在法律上屬於要約,主辦單位的規定對參賽者有拘束力,因此,若是主辦單位需要取得得獎作品(或參賽作品)的著作權或取得利用的權限,必須要在活動或比賽辦法中,明確地約定著作權的歸屬或授權利用的範圍,以避免爭議。二、所詢在徵文作業要點中規…
令函要旨
一、徵文比賽在法律上屬於要約,主辦單位的規定對參賽者有拘束力,因此,若是主辦單位需要取得得獎作品(或參賽作品)的著作權或取得利用的權限,必須要在活動或比賽辦法中,明確地約定著作權的歸屬或授權利用的範圍,以避免爭議。二、所詢在徵文作業要點中規定”參加本徵文獎勵之作品,其著作財產權及使用歸屬,依著作權法規定辦理”,本項約定並不明確,您可依實際需求採取以下作法:(一)規定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應讓與主辦單位,主辦單位即可受讓取得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而為著作財產權人。另就著作人格權之部分,則搭配約定著作人不對主辦單位及其授權利用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二)規定主辦單位得利用得獎作品,參賽者仍享有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惟主辦單位得依活動辦法之規定利用得獎作品。由於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授權利用之範圍應由雙方約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主辦單位應考量使用得獎作品之方式,在活動辦法中明定授權利用之範圍(例如授權主辦單位將得獎作品在網路上公開傳輸)。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36條及第37條之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