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417b
要旨
一、按徵圖設計比賽在法律上屬於要約,主辦單位的徵選規定對參賽者有拘束力,至參加人同意提供其作品參加比賽之行為係承諾,錄取之條件成就時,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比賽辦法之拘束。因此,主辦單位是否有權或如何利用得獎作品,應視徵選比賽辦法之規定而定。…
令函要旨
一、按徵圖設計比賽在法律上屬於要約,主辦單位的徵選規定對參賽者有拘束力,至參加人同意提供其作品參加比賽之行為係承諾,錄取之條件成就時,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比賽辦法之拘束。因此,主辦單位是否有權或如何利用得獎作品,應視徵選比賽辦法之規定而定。若主辦單位在徵選辦法中記載作品得獎後,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享有,則錄取之條件成立時,即發生得獎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之效果,參賽者(得獎者)即不再享有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若主辦單位在徵選辦法中係記載得使用參賽(或得獎)作品,則參賽者(得獎者)仍享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主辦單位雖未取得著作財產權,惟主辦單位仍得依徵選辦法之規定利用參賽者(得獎者)的作品。二、由於依照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授權利用之範圍應由雙方約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來函所述您為學校所設計的校慶獎盃作品所涉之著作權疑義,建議您先檢視當初徵選辦法中之規定,如果徵選辦法內已明定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學校所有,學校即有權授權廠商予以重製量產該得獎作品;如果未約定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學校,則您仍享有該得獎作品之著作權,而學校可以在徵選辦法所規定之利用範圍內利用您的作品。三、又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姓名表示權是著作人格權之一種,而著作人格權不可以轉讓或繼承,但可以約定不行使。因此,除非學校在徵選辦法中已與參賽者(得獎者)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否則學校使用該得獎作品時仍應標示得獎者的姓名。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36條及第37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