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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416

會議日期 97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曲譜、歌詞均屬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來函所詢之改編歌手孫燕姿的「綠光」旋律及部分歌詞,並在公開場所演奏一節,會涉及「改作」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應取得該歌曲(包括詞及曲)之權利人授權或經其授權的音樂…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曲譜、歌詞均屬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來函所詢之改編歌手孫燕姿的「綠光」旋律及部分歌詞,並在公開場所演奏一節,會涉及「改作」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應取得該歌曲(包括詞及曲)之權利人授權或經其授權的音樂著作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屬侵害他人改作權及公開演出權,至是否要向「華納音樂」申請授權,應先確認「華納音樂」是否確為該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人。又有關各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聯絡方式請參見本局網站「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相關資料」,如需洽取授權或請求協助接洽該詞曲作者請逕與上述著作權仲介團體聯繫。 二、另本法第55條雖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來函所稱之「在社區之公共場所帶活動時可上場用」如屬於經常性之利用,就不符合上述第5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仍應依前述說明取得授權。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6條、第28條及第5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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