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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407a

會議日期 97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不需辦理任何申請或其他登記手續。另外,凡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即屬本法所保護的「著作」。因此來函所詢您自行設計的一…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不需辦理任何申請或其他登記手續。另外,凡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即屬本法所保護的「著作」。因此來函所詢您自行設計的一幅畫,如具備前述要件,即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受本法保護。惟著作權人與其他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於權利之存在必須自負舉證責任,所以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相關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另外您也可以善用著作權法第13條之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已發行之重製物上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享受「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的法律利益。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13條,及「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暨本局宣導資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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