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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407b

會議日期 97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如違反前述規定會有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問題。因此,來函所詢重新配樂或重新改配其他語言但不修改影片內容,是否會侵害原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如違反前述規定會有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問題。因此,來函所詢重新配樂或重新改配其他語言但不修改影片內容,是否會侵害原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一節,應視該改變行為是否損及著作人之名譽,如未損及著作人之名譽者,即不生違反著作人格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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