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407c
要旨
一、著作權法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所詢關於使用數字遊戲一節,如該數字遊戲以文字形式表達出來,即可能是著作權法所稱之語文著作,而受著作權法…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所詢關於使用數字遊戲一節,如該數字遊戲以文字形式表達出來,即可能是著作權法所稱之語文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但該著作之保護範圍不及於該遊戲方法,也就是說,該語文著作保護之範圍為其所寫之文章,而不及於文章內講解之「遊戲方法之概念或方法」。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第10條之1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