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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403

會議日期 97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一、貴處欲引述他機關網頁,所涉著作權法疑義,分別依下列說明:(一)如貴處與該他機關隸屬同一行政主體之法人(如同屬於中央政府或同一地方自治團體)時,如來函引述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與貴處均隸屬同一行政主體之法人(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均屬為此…

令函要旨

一、貴處欲引述他機關網頁,所涉著作權法疑義,分別依下列說明:(一)如貴處與該他機關隸屬同一行政主體之法人(如同屬於中央政府或同一地方自治團體)時,如來函引述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與貴處均隸屬同一行政主體之法人(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均屬為此一行政主體行使特定權限、管理特定財產之行政機關,因而在網頁資料之利用上,僅需洽請該局協助處理或予同意即可,惟此種情形並非本法所規定之授權。請參考隨文檢附本局95年9月18日950918號電子郵件。(二)再者,如貴處與該他機關非隸屬同一行政主體之法人時,例如來函另引述之消防局(隸屬各縣、市政府),原則上要複製該局網頁內容來本機關網頁貼上(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公開傳輸行為)原需取得該局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惟如符合本法第50條規定,貴處對於「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所為之的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亦無庸另行取得授權。(三)又貴處利用他機關網頁之行為如係供本機關創作上之參證或註釋之「引用」(也就是說,以自己的創作為主,別人之著作為輔),且客觀上使讀者可以判斷何者為被引用之部分,何者為作者自行創作部分者,如此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符合前開要件時,得於合理範圍內複製他機關網頁內容,無須取得他機關授權。惟需注意者,縱依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者,應明示其出處。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1、第50條、第52條、第64條、第6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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