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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402

會議日期 97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並無「版權」一詞,來函所稱「版權」,似應指「著作權」。所詢問題一,畢業製作之影片(視聽著作)中如欲利用爵士音樂(音樂著作)時,通常會涉及該音樂著作(詞、曲部分)之「重製」行為。只要該等著作是本國人或是WTO會員國國民的著作,且仍…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並無「版權」一詞,來函所稱「版權」,似應指「著作權」。所詢問題一,畢業製作之影片(視聽著作)中如欲利用爵士音樂(音樂著作)時,通常會涉及該音樂著作(詞、曲部分)之「重製」行為。只要該等著作是本國人或是WTO會員國國民的著作,且仍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除有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均必須向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重製之授權才能加以利用,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並不因著作權人不明而有其他方法可以免責。建議可透過發行該爵士音樂的唱片公司或國內、外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協助查詢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是誰(國內各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聯絡方式請參見本局網站「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相關資料」),以取得合法授權授權。二、所詢問題二,唱片公司「倒閉」後,法律上仍應經清算程序以處理其未了結事務,故應視其清算之結果以決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屬何人,換言之,唱片公司縱使倒閉,其原享有的著作財產權,並不會因倒閉而當然消滅,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仍應設法向該唱片公司或因清算而繼受取得著作財產權之人取得授權才能加以利用。此外,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有別(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條之規定),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除已讓與他人享有外,原則上為該音樂詞、曲的創作人,所以所詢鋼琴樂曲譜的著作財產權並不一定屬於唱片公司,併予說明。三、所詢問題三,在戲院播放影片,係屬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若所播放的影片係自己的創作,因著作財產權歸屬自己,自得行使公開上映之權利。四、所詢問題四,展覽結束後參加國內外影展賽事之相關著作權問題,應視該影展賽事舉辦地點分別適用該國法律,如參加國外影展,影片播放之相關著作權問題,應依該影展舉辦國家的法律來認定,先予說明。就我國著作權法而言,影展賽事之舉辦通常係利用視聽設備播放影片,亦屬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請參考前述三之說明。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4、5、22、25、30、34、44至65條及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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