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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401a

會議日期 97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來函所詢語文教學中心老師之授課演講內容可能屬本法所稱的語文著作,如將該授課之演講內容全程錄音,涉及語文著作之重製,應於徵得著作財產權人…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來函所詢語文教學中心老師之授課演講內容可能屬本法所稱的語文著作,如將該授課之演講內容全程錄音,涉及語文著作之重製,應於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始得為之。二、有關上述授課之演講內容的著作權歸屬問題,可分為下列二種情形加以說明:(一)屬雇傭關係完成之著作者:如老師是語文教學中心的受雇人,其授課之演講內容,是其職務上完成的著作的話,該演講內容之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屬的認定,首先應視雙方的約定來決定,若雙方沒有約定的話,原則上,老師為該演講內容的著作人,只享有著作人格權,語文教學中心為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二)屬承攬關係完成之著作者:如老師是語文教學中心所聘請,其授課之演講內容,是因語文教學中心出資聘請而完成,且雙方的法律關係屬「承攬」的話,其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應由雙方約定來決定,若雙方未做任何約定,則老師為該授課之演講內容之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語文教學中心得在出資的目的和範圍內利用該演講內容。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據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1條、第12條、第2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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