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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401b

會議日期 97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一、依您來函所附貴局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第7條之規定,貴局(公法人「中華民國」之代表機關)於驗收完成時應已取得所有該研究計畫所完成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利用人(包括執行該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如欲利用該研究計畫所完成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

令函要旨

一、依您來函所附貴局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第7條之規定,貴局(公法人「中華民國」之代表機關)於驗收完成時應已取得所有該研究計畫所完成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利用人(包括執行該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如欲利用該研究計畫所完成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貴局之授權同意。二、至於取得授權的方式,由於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根據契約自由原則,授權方式及授權內容並無限制,只要能達到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雙方意思之合意即可,因此,利用人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洽取授權,如以電子郵件方式,應敘明欲取得授權之被授權人、利用方式、範圍及期間等相關資訊,經貴局審核同意後,以貴局名義函復被授權人予以授權。如仍有訂立書面契約之需求,可上網參考本局編制之「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範例,惟於適用之際,仍應考量自身利益於實際個案之具體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增刪,以訂定適當的契約。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及第44至65條等之規定,及本局「政府委託案著作權問題處理守則」宣導資料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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