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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320

會議日期 97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一、有關影片代理商可否授權出租店家自行燒錄影片一節,須視該代理商是否取得影片之著作財產權或有無經影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及其授權範圍為何?而定。如代理商取得影片之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人將影片之「重製權」專屬授權代理商行使或授權代理商再授權…

令函要旨

一、有關影片代理商可否授權出租店家自行燒錄影片一節,須視該代理商是否取得影片之著作財產權或有無經影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及其授權範圍為何?而定。如代理商取得影片之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人將影片之「重製權」專屬授權代理商行使或授權代理商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則代理商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或依授權契約之約定,自得授權出租店家自行燒錄影片。如代理商並非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或未取得「重製權」之專屬授權,亦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該代理商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則出租店家欲自行燒錄影片,仍應向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及第37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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