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319
要旨
一、首先,著作權法所稱之「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換言之,利用者本身要有創作,且以自己之創作為主,如係單純轉載而沒有自己的創作,即不屬之,先予說明。二、網路上教育性新聞(不包括圖片、照片等)如係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
令函要旨
一、首先,著作權法所稱之「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換言之,利用者本身要有創作,且以自己之創作為主,如係單純轉載而沒有自己的創作,即不屬之,先予說明。二、網路上教育性新聞(不包括圖片、照片等)如係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因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將其轉載至討論區,無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不須取得授權。三、如非屬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則應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語文著作,享有著作權,但政治、經濟、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依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除非著作權人有不許轉載或公開傳輸之註明外,將其轉載至討論區屬合理使用,惟須明示其出處。另基於報導、評論等目的之必要,且客觀上使讀者可以判斷何者為被引用之部分,何者為作者自行創作部分,則在合理範圍內,可依著作權法第52條之規定「引用」部分新聞內容。如不屬前述2種情形,除有其他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即有侵害他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虞。四、又著作權係私權,是否屬於「著作」?是否屬「合理使用」?利用行為有無涉及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均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第52條、第61條及第64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