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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314a

會議日期 97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開上映」係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行為。由於公開上映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故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徵得…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開上映」係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行為。由於公開上映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故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二、來函所詢欲借用社區場地播放電影免費招待親友1節,由於社區內供社區住戶共同使用之公共空間(無論係視聽室、活動中心或是1樓大廳等),係屬一公開之活動場所,因此於公共場所以視聽設備播放影片,已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方得利用。三、又本法第55條規定,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特定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發表之著作,因此依來函所述您僅係商借某個時段,利用社區場地播放影片供親友觀賞,且未收取任何費用,如符合前述合理使用之規定,且非經常性使用,似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第25條、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又著作權屬私權,是否屬合理使用?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問題,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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