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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306

會議日期 97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1條之規定,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除已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外,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又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1條之規定,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除已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外,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又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以公開發表之著作。二、因此,所詢電視新聞有翻拍其他電視台或網路上之畫面,如屬符合前述之規定者,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惟如係合理利用他人著作者,須依本法第64條規定,應明示其出處。三、以上僅係行政機關見解,提供參考,如有爭議,應由法院依個案具體事實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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