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303b
要旨
一、本局96年6月22日智著字第09600051740號函曾針對醫療院所收看電視、收聽廣播及播放音樂涉及著作權法疑義作過解釋,請參考。二、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而醫院宿舍所住宿…
令函要旨
一、本局96年6月22日智著字第09600051740號函曾針對醫療院所收看電視、收聽廣播及播放音樂涉及著作權法疑義作過解釋,請參考。二、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而醫院宿舍所住宿之員工,對於醫院而言,應屬本法所規定「公眾」之範圍。三、至於所詢宿舍是否可以家庭版方式像公寓大廈一般申請第四台一節?需視宿舍提供有線電視收視是否涉及本法所稱「公開播送」之行為而定。因此,若醫院員工宿舍是單純打開電視機接收電視節目訊號,未於接收後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者,應屬單純開機,並無本法中所稱公開播送之行為。但如醫院先裝置接收器材接收電視節目訊號,而後藉由其線纜系統將電視台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另行傳送提供宿舍員工收看,即屬著作權法中所稱「公開播送」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必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四、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