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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225a

會議日期 97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著作權仲介團體係經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特別許可而執行著作權仲介業務之團體,而所稱「著作權仲介業務」係指,以仲介團體之名義,與利用人訂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並收受使用報酬予以分配之業務。因此,所詢著作權仲介團體已與著作財產…

令函要旨

著作權仲介團體係經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特別許可而執行著作權仲介業務之團體,而所稱「著作權仲介業務」係指,以仲介團體之名義,與利用人訂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並收受使用報酬予以分配之業務。因此,所詢著作權仲介團體已與著作財產權人訂定專屬授權之管理契約後,得否再專屬授權給第三人一節,如再專屬授權第三人即無法執行前述之仲介業務,而與本條例之立法意旨有違,是仲介團體自不得再將其被專屬授權之權利再專屬授權給第三人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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