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225b
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來函所述按照書籍、流通市面的圖案,製成拼布作品一節,如果各該圖案屬於本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則涉及「…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來函所述按照書籍、流通市面的圖案,製成拼布作品一節,如果各該圖案屬於本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則涉及「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反之,如果不屬於本法所保護的美術著作,就不會發生著作權的問題,合先說明。二、函詢按照書籍、流通市面的圖案等,製成拼布作品或加以上色後改成壁飾作品,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一節,應視個案情形認定,如果您的利用行為係單純重複製作而再現該美術著作之內容者,則屬於本法所稱之重製行為;如除表現原美術著作之著作內容外,並加入新的創意另為創作,則屬於本法所稱之改作行為。惟如僅就原著作做小部分修正,但尚未達加入新創意的「改作」的程度,則仍不出「重製」他人著作的範圍。不論係重製或改作他人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方得利用,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11款、第5條、第6條及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等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為著作權所保護之著作?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