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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221

會議日期 97 年 02 月 21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就其收藏之館藏重製後提供給讀者之行為,只要是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且僅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且每人以1份為限,即屬於合理使用範圍內…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就其收藏之館藏重製後提供給讀者之行為,只要是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且僅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且每人以1份為限,即屬於合理使用範圍內之行為。但如圖書館係以網路之方式傳輸提供該資料,由於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並不在前述合理使用範圍內,仍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後方得利用。二、因此,所詢圖書館購買提供讀者使用之電子資料庫,其他未購買該資料庫之圖書館的讀者透過館際合作服務,申請複印該資料庫之部分資料或單篇文章,圖書館可否提供所需之資料予該館讀者一事,只要是在上述合理使用範圍內,圖書館即可提供予該館讀者,無須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另所詢資料庫有永久買斷及年度使用權兩種類型,在提供服務上是否須有所差別一節,所指永久買斷及年度使用之授權內容為何不明,且非本局業務管轄,在提供服務上是否須有所差別?請逕洽所購買資料庫之著作權人釐清其授權範圍。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22條、第26條之1及第48條之規定。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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