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700007070號
要旨
有關貴會函請就其會員陳文耀君針對其室內設計裝修圖說之著作權疑義予以釋疑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會97年1月15日高市室設清字第970006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令函要旨
有關貴會函請就其會員陳文耀君針對其室內設計裝修圖說之著作權疑義予以釋疑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會97年1月15日高市室設清字第970006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圖形著作、建築著作及美術著作均係本法第5條例示受保護之著作。所謂「圖形著作」係指利用圖之形狀、線條等製圖技巧,以學術或技術之表現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之創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建築著作」則係指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至於「美術著作」係指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三、來函所詢之「設計裝修圖說」究歸屬於本法何類著作,應視其表達之方式,依個案具體內容參考上述說明加以認定,亦即有關創作是否屬本法保護範疇、著作類別之認定等涉及著作權法之適用疑義,應依本法規範意旨加以衡酌,與所詢設計裝修圖說是否係依據相關建築法規標準加以繪製無涉。四、另查本局96年10月22日曾針對室內設計圖說涉及之著作權疑義作過解釋,認係本法所保護之圖形著作(詳如附件1)。實務上亦有法院判決認定裝潢工程所為之設計圖樣為本法所保護之圖形著作案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941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558號,詳如附件2),併此敘明供參。五、又上揭司法實務見解並認定將平面之圖形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若其係依圖形著作標示之尺寸、規格或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作成立體物者,係屬「實施」之行為,並非該圖形著作之重製。來函所詢按圖說「施工完成後的實體外貌」,即屬前述之「實施」行為,非本法所稱之重製行為,從而第三人拍攝該按圖施工完成之裝潢實景並張貼於網路之行為,亦不涉及本法著作財產權的利用行為。六、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10條之1、第22條及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等規定。七、來函建議廢除中央建築法規以及第三人佶欣公司是否涉及刑事詐欺等節,因非屬本局業務職掌範圍,歉難表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