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700013830號
要旨
有關 貴所函詢醫院精神科病房、精神科護理之家、護理之家收看電視、收聽廣播及播放音樂涉及著作權法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7年2月5日(97)彗律字第08020501號函。二、本局96年6月22日智著字第0960005…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所函詢醫院精神科病房、精神科護理之家、護理之家收看電視、收聽廣播及播放音樂涉及著作權法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7年2月5日(97)彗律字第08020501號函。二、本局96年6月22日智著字第09600051740號函(如附件)曾針對醫療院所收看電視、收聽廣播及播放音樂涉及著作權法疑義作過解釋,檢送該函影本1份,敬請參考。三、有關醫院精神科病房、精神科護理之家、護理之家或醫院之「個人病房」其進出之病人或家屬,對於醫院或護理之家而言,應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公眾」之範圍。至於醫院或護理之家收看電視、收聽廣播及播放音樂提供有線電視收視是否涉及本法所稱「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之行為,應視該行為是否為本法所稱之「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而定。四、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