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700012990號
要旨
貴公司函詢公開播送電影頻道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7年2月4日來函。二、於公共場所公開播送電視頻道之節目時,所利用之著作可能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等,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可能為…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詢公開播送電影頻道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7年2月4日來函。二、於公共場所公開播送電視頻道之節目時,所利用之著作可能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等,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可能為電視頻道業者本身或第三人(即電視頻道業者利用第三人之著作於其頻道中播放之情形)。如為利用第三人著作之情形,該電視頻道業者是否有權限再授權他人利用,應視其取得之授權範圍而定。三、貴公司來函所詢問題,請參考上述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