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213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是指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著作名稱」若僅為一名稱,則與上述著作之定義未合,無法受本法之保護,合先敘明。二、來函所述之「曲名」及「專輯標題」,若係著作名稱或僅係一個名詞,依上述…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是指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著作名稱」若僅為一名稱,則與上述著作之定義未合,無法受本法之保護,合先敘明。二、來函所述之「曲名」及「專輯標題」,若係著作名稱或僅係一個名詞,依上述說明,並不受本法之保護,若僅將該等著作名稱或名詞上載至網站,而不包含著作內容,則因未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尚不致造成對他人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之侵害。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