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212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將錄影帶(視聽著作)轉錄成DVD或VCD係屬「重製」行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將錄影帶(視聽著作)轉錄成DVD或VCD係屬「重製」行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二、所詢貴校圖書館為教學或保存之理由,可否將所購買之公播版錄影帶轉錄製成DVD或VCD一事,如貴校圖書館係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就收藏之著作重製,應屬本法第48條合理使用之範圍,但其用途僅限於為「保存資料」之目的;如為供教學使用即超出保存之目的,此時該「重製」行為並不適用本法第48條合理使用之規定,貴校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方得利用,否則會有著作權侵權之問題。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22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