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700008000號
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於醫療院所經營數位電視DigiCasting HTV所涉相關音樂著作授權疑義1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97年1月17日精誠字第0970228號函辦理。二、有關醫院於病房內每台電視機,個別加上數位電視盒,各台電視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於醫療院所經營數位電視DigiCasting HTV所涉相關音樂著作授權疑義1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97年1月17日精誠字第0970228號函辦理。二、有關醫院於病房內每台電視機,個別加上數位電視盒,各台電視機經由各機上盒之獨立天線只接收數位電視節目,直接供住院病人觀看,如非係醫院於接收後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電視機等收視設備者,固屬於單純打開電視機接收訊號,並不涉及公開播送之利用行為,前經本局函釋在案(詳請參考本局96年11月28日智著字第09600101830號及96年11月23日智著字第09600099420號函,如附件)。三、有關 貴公司經營之醫療業數位電視台「DigiCasting HTV」,依 貴公司來函所述之利用情形可能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分別說明如次:(一)貴公司或醫院使用該機上盒單純接收數位節目訊號固不涉及公開播送之行為,但如於同一頻道,除用機上盒接收節目之外,另以網路傳送客戶自製或另行購買之影音節目而涉及傳送著作內容至病房或其他公開場所;或以該機上盒接收訊息之頻道以外的頻道,另以網路傳送客戶自製或另行購買之影音節目而涉及傳送著作內容至病房或其他公開場所,則屬「公開傳輸」行為,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二)貴公司或醫院以數位機上盒接收數位節目內容之訊號後,復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將接收後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者,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亦會涉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亦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及第26條之1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對於利用著作有無合理使用以及有無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