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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130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這項權利稱為「散布權」,為平衡「散布權」與物權,本法第59條之1規定「散布權耗盡原則」,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這項權利稱為「散布權」,為平衡「散布權」與物權,本法第59條之1規定「散布權耗盡原則」,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販售該合法重製物,屬於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二、依來文所述,您想售出之CD以及書籍,既然是向補習班購得之正版函授資料,您本人即屬上述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依上述說明,自得銷售該正版CD以及書籍,尚不致違反著作權法。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8條之1及第59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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