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121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一、來函所詢想引用他人著作之圖形或表格作為訓練教材1節,如所述利用之標的係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而利用方式係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時,則該等行為已涉及本法之「重製」行為,由…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想引用他人著作之圖形或表格作為訓練教材1節,如所述利用之標的係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而利用方式係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時,則該等行為已涉及本法之「重製」行為,由於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至於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合理使用情形,仍須依下列事項具體判斷:(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二、如您的利用行為已涉及重製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且非屬合理使用,在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亦無法尋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情形,建議不要使用,以避免引發侵權的糾紛。三、又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如來函所稱之表格,係屬通用之「數表」、「表格」即不受著作權保護,併此說明。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9條、第22條、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又著作權屬私權,是否屬合理使用?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問題,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97012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