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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700002360號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有關蘇介吾先生建請修正「著作權法」之請願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經濟部函轉 貴委員會97年1月4日台立經字第0962000699號函辦理。二、隨著電腦及網路科技之進步,著作得透過數位科技在網路上流通,也因此對著作權產生巨大衝擊,…

令函要旨

有關蘇介吾先生建請修正「著作權法」之請願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經濟部函轉 貴委員會97年1月4日台立經字第0962000699號函辦理。二、隨著電腦及網路科技之進步,著作得透過數位科技在網路上流通,也因此對著作權產生巨大衝擊,為因應此種科技之變動,我國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爰參照國際公約(即「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公約(WCT)」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公約(WPPT)」)之規定,新增公開傳輸權。復依著作權法第92條之規定,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又各國著作權法制均有類似規定,合先敘明。三、請願人以連結方式提供音樂播放器於其個人網站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即係涉及侵害該音樂之著作財產權人前述公開傳輸權,基於網路無遠弗屆之特性,網路上之傳輸將使著作之經濟效益消耗殆盡,其合理使用之空間極為有限,縱未提供下載及收費,其利用結果亦已可能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造成重大影響。因此,請願人建請將網站上設置音樂播放器供人聆聽而未提供下載及收費修正為不違法一節,與著作權法理不符,歉難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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