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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116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一、來函所指貴校刊物內容有1/4 篇幅內容取材自某雜誌內容,以及引用雜誌一篇的內容作為學校刊物的編輯並予發行300份等節,由於刊登在報章雜誌內之文章,通常均有著作權,除非其內容係(一)不受本法保護之「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指貴校刊物內容有1/4 篇幅內容取材自某雜誌內容,以及引用雜誌一篇的內容作為學校刊物的編輯並予發行300份等節,由於刊登在報章雜誌內之文章,通常均有著作權,除非其內容係(一)不受本法保護之「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或是(二)依本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且未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此項利用須特別注意明示出處),否則任何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即擷取他人的語文著作(文章)用來編輯、發行,將涉及侵害重製權、編輯權及散布權之行為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二、所詢問題1,未經同意引用雜誌內容作為貴校刊物並予發行300份1節。已涉及重製、編輯及散布他人著作之行為,由於貴校同仁編輯刊物時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逕行轉載雜誌內容,如前述說明,除非所利用之標的係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之語文著作,或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否則貴校編輯刊物時之利用行為,恐已涉及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問題。 三、另外有關合理使用的標準,本法並未規定規定重製多少比例或是多少數量才構成侵權行為,而應就具體個案審酌利用著作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以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為綜合判斷。因此貴校同仁指稱未引用超過全文的1/3是合法的使用,應屬誤解,併予澄清。四、所詢問題2有關法律責任之問題,按著作權的侵權責任可區分為民、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以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刑事處罰則限於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 因此貴校刊物如涉及違反著作權法時,須視實際編刊之情形決定責任歸屬。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7條、第9條、第22條、第28條、第28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及第88條等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本案有無合理使用以及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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