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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110a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一、台端所詢購買取得所有權之外國原文教科書,可否自己額外印一本做筆記用一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51條規定,如果是以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則影印整本是否算是「在合理範圍內」的問題,必須依本法第65條第2項的四款因素來作為基準綜合判斷…

令函要旨

一、台端所詢購買取得所有權之外國原文教科書,可否自己額外印一本做筆記用一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51條規定,如果是以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則影印整本是否算是「在合理範圍內」的問題,必須依本法第65條第2項的四款因素來作為基準綜合判斷之。即(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事項。二、所詢問題欲主張有上述合理使用之利用人,必須能夠證實已經有購買正版書,且該影印本必須和他所有的正版書完全相符,自己額外印一本是做筆記用途且未做他用(如不散布或出借他人使用等),併予敘明。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1條及第65條之規定。以上意見,係屬行政機關之見解,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有無合理使用情形?事涉具體個案之審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權利人訴請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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