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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110b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音樂著作,亦即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音樂著作,亦即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得於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音樂著作,即可主張合理使用。二、來函所詢在「產品的記者說明會」之場所,播放背景音樂,雖主辦者對於與會人員及來賓沒有直接或間接收取費用,也沒有對表演人支付報酬(因是主辦者攜帶CD播放),惟若該說明會係為獲取經濟上之利益所舉辦,則應屬以營利為目的,而無著作權法第55條之適用。因此,在「產品的記者說明會」之場所,播放背景音樂,會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及錄音著作,應徵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至於公開演出他人之錄音著作,雖無須事先取得授權,惟著作財產權人得請求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支付使用報酬。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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