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109b
要旨
一、本局96年6月22日智著字第09600051740號函曾針對醫療院所收看電視、收聽廣播及播放音樂涉及著作權法疑義作過解釋,請參考。二、所詢有關醫院委託"九太科技"裝設有線電視節目,是否有涉及公開演出或公開播送的行為?一節,如於醫療院所內…
令函要旨
一、本局96年6月22日智著字第09600051740號函曾針對醫療院所收看電視、收聽廣播及播放音樂涉及著作權法疑義作過解釋,請參考。二、所詢有關醫院委託"九太科技"裝設有線電視節目,是否有涉及公開演出或公開播送的行為?一節,如於醫療院所內擺放單一台電視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如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者,應屬單純開機,並不涉及無著作權法中所稱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又如醫院委託九太科技公司裝置設備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後,再利用該公司裝設之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將所接收的訊號,另再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即屬著作權法中所稱「公開播送」行為,醫院即為「公開播送」之行為人。因此,醫院如有公開播送三家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所管理之音樂著作,應與其洽談授權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