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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109a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規定,如您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俗稱之「真品」),將會被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然為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復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者屬於入境人員行李之…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規定,如您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俗稱之「真品」),將會被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然為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復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者屬於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每次得輸入每一著作一份,換言之,如您向國外購買之正版著作物,符合每次輸入一種著作一份之方式,尚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若超過上述規範,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方可輸入。至您提及若直接向原廠購買,是否能認定為已授權1事,除非您所購買之原廠係為著作財產權人,否則仍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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