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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102b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02 日

要旨

依著作權法規定,未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輸入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者,視為著作權之侵害,所以,我國原則上是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所詢「輸入wii水貨作為促銷贈品」一事,由於wii主機並非著作權法之著作,因此僅贈送wii主機,尚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之…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規定,未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輸入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者,視為著作權之侵害,所以,我國原則上是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所詢「輸入wii水貨作為促銷贈品」一事,由於wii主機並非著作權法之著作,因此僅贈送wii主機,尚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之情況;惟因wii的水貨光碟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無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等例外情況下,原則上,海外輸入之水貨光碟在我國非屬「合法重製物」,縱企業將此等光碟於國內購買,再將其做為抽獎活動之贈品,仍無著作權法第59條之1適用之情況而屬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及侵害散布權之行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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