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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102c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02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重製權 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加以「重製」,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重製權 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加以「重製」,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二、因此貴館如欲從網路資料庫(例如國科會GRB系統、全國博碩士論文系統等)下載及複印老師之研究報告或論文等全文資料,以納入館藏並供展示及提供讀者使用,已涉及重製之行為,如上述下載之資料,屬 貴校老師之研究報告,而享有著作財產權,可逕向該等老師洽取授權後,即可重製納入館藏使用。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37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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